近年來,日常消費類產(chǎn)品進入新能源時代,包括新能源鋰離子動力電池在內的電子產(chǎn)品越來越多地應用到各行各業(yè),鋰離子電池性能和安全性問題對于企業(yè)和消費者來說都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日前IATA發(fā)布IATA DGR-62版的航空運輸規(guī)則的更新通告及2021年的規(guī)則變化,對各類危險品包括鋰電池在內的相關空運規(guī)則作出了修訂。
目前主要國外市場對鋰電池有什么認證要求?有什么前置性要求呢?先讓我們一起來聽聽專家怎么說。
2021年鋰電池空運部分修改規(guī)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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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規(guī)定A88的空運批準(未進行UN38.3測試的原型或小批量產(chǎn)量的鋰電池),以及特別規(guī)定A99空運批準(凈重超過35公斤的鋰電池組),除要求有原產(chǎn)地國家批準外,還要求有空運承運人(航空公司)所在國的批準,擴大了所涉及的批準政府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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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特別規(guī)定A88的空運批準(未進行UN38.3測試的原型或小批量產(chǎn)量的鋰電池),以及特別規(guī)定A99空運批準(凈重超過35公斤的鋰電池組),除要求有原產(chǎn)地國家批準外,還要求有空運承運人(航空公司)所在國的批準,擴大了所涉及的批準政府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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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確保設備在外包裝中不能移動;如包裝中有多件設備的必須包裝牢固在一起,以防止與包裝中的其他設備接觸而造成損壞。還修改《托運人聲明》Shipper's Declaration(10.8.8.1)中提供危險貨物時的航空貨運單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