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fā)明及實用新型的侵權標準
在比較被告的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原告的專利權保護范圍時,通常原告將權利要求分解為若干要素,并與被控侵權物互相比較。同時,法官會負責使原被告對每個要素的理解一致。若權利要求中的所有要素均包含在被控侵權物中,則判定被告侵權(即全面覆蓋原則)。
在韓國,發(fā)明和實用新型的侵權種類可以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
(一)直接侵權
直接侵權又可以分為文字侵權和等同侵權。文字侵權,是最基本的侵權類型,即指被控侵權物落入了所恰當解釋的權利要求的范圍中。被控侵權物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要素全部再現(xiàn),且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要素一一對應并且相同。
在判斷等同侵權時,判斷主體為“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是指具有申請日期以前的所要求保護的技術領域的技術常識,知曉并理解與本申請的技術問題相關的申請之前的所有知識,能夠使用普通技術手段(包括實驗、分析、制造)進行研究開發(fā),并且能夠發(fā)揮從公開材料中選擇合適的材料、或者優(yōu)化數(shù)值范圍、或者替換為等同方案之類的普通的創(chuàng)作能力。
當 前 韓 國 進 行 等 同 侵 權 判 斷 的 規(guī) 則 由 大 法 院 的Daebeobwon 判例確立。
具體的規(guī)則如下:
①兩者之間采取相同的原理來解決問題(解決原理相同);
②采用的替換方案后,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產生與專利實質相同的技術效果(技術效果實質相同);
③替換方案必須顯而易見,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很容易想到(替換方案易想到);
④被控侵權物所采用的技術必須不是公共領域內的公知常識(非公知常識);
⑤被控侵權物所采用的替代方案未在審查及訴訟過程中被排除在權利范圍之外(禁反言)。
同時,在判斷是否侵權時,不能僅就專利權利要求中所記載的技術元素進行推導,應當從解決技術問題的原理出發(fā),綜合考慮現(xiàn)有技術及說明書中描述之后,再進行判斷。
(二)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是指按照專利侵權判斷的全面覆蓋原則,并未完整實施了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雖然不是實施被侵權專利本身,但是如果放任不管,則很有可能會導致直接侵權。
關于間接侵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侵犯專利權或者獨占許可:
①制造、轉讓、租賃、進口,或者許諾轉讓或者租賃專用于生產專利產品的物品的行為;②制造、轉讓、租賃、進口,或者許諾轉讓或者租賃專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物品的行為(專利法第 127 條)。
根據(jù)大法院的判例,這里的“專用于”被解釋為“不具備從社會觀念上來看能夠被通用且被承認的經濟、商業(yè)以及實用性的其他用途”,但是如果只是能夠用于專利產品以外的產品的理論性的、實驗性的或者暫時的可使用性的程度,則不能否認間接侵權不成立。
二|外觀設計的侵權標準
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限于申請文件表示的范圍,具體包括申請附圖、照片或者標本以及相關的附屬說明等。在實際侵權比對中,侵權的標準有兩種,分別為相同侵權和相似侵權。相同侵權是指兩者完全相同。由于僅有相同的外觀設計才侵權,則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過窄,因此相似的外觀設計也落入了相應專利的保護范圍。
相似的具體標準是: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的設計或產品相比,其設計重點兩者實質相同,且產生了相似的美感。
在實際侵權行為中,從事生產、轉讓、租賃、出口或進口僅用于生產與注冊外觀設計或任何類似外觀設計相關的產品,或者從事提供此類產品的銷售或租賃的行為,應視為侵犯相關外觀設計權或獨家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