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歐盟電池法
新版《歐盟電池法》于8月17日正式生效,規(guī)定自2024年7月起,出口到歐洲的大部分電池需提供碳足跡聲明及標簽。這些電池包括電動汽車電池、輕型交通工具電池和可充電工業(yè)電池。電池出口廠商需要披露從上游礦產、材料到電池生產、回收及再利用各環(huán)節(jié)的碳排放數(shù)據(jù)。此外,歐盟還將對碳排放進行分級,并設定相關閾值,要求電池在2027年7月達到相關碳足跡的限值要求。這一新法規(guī)的實施將有助于推動歐洲電池行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促進歐洲能源結構的轉型。
1.歐盟新電池法適用于5類電池:
1. 電動汽車電池(簡稱EV電池)
* 專門為法規(guī)(EU) 2018/858定義的M、N和O類混合動力或電動汽車提供牽引力而設計的電池;
* 專門為法規(guī)(EU) 168/2013中定義的L類車輛提供牽引力而設計的、質量超過25Kg的電池。
2. 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簡稱LMT電池)
* 專門為輪式車輛提供牽引力而設計、密封且質量小于或等于25Kg的電池。該種輪式車輛是指可單獨由電機供電、也可由電機和人力相結合供電的車輛,包括法規(guī)(EU) 168/2013定義的L類車輛。但此類電池不包括電動汽車電池。
3. 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簡稱SLI電池)
* 專門為啟動、照明或點火提供電力而設計的電池。也可用于車輛、其他運輸工具或機械的輔助或備用目的。
4. 便攜式電池
* 非專門為工業(yè)用途設計的、密封且重量小于或等于5Kg、不屬于電動汽車電池、LMT電池或SLI電池的任何電池。
5. 工業(yè)電池
* 專門為工業(yè)用途設計的電池、或經(jīng)過重新利用準備后擬用于工業(yè)用途、或重量超過5公斤的且不屬于電動汽車電池、LMT電池、SLI電池的任何其它電池。
2.歐盟新電池法必要要求:
1. 符合碳相關要求
* 《新電池法》要求,EV電池、容量超過2kWh的可充電工業(yè)電池、LMT電池,必須提供碳足跡聲明和標簽。
* 企業(yè)需根據(jù)相關標準收集并計算(向歐盟出售的)電池在每一個生命周期階段的碳排放數(shù)據(jù),包括上游原材料、產品生產、運輸、報廢和回收。
* 對碳足跡等級分級。
* 設定碳足跡強制性限值。
詳細日期期限如下:
碳足跡聲明
(a)電動汽車電池:2025年2月18日或更晚
(b)可再充電工業(yè)電池(僅具有外部存儲的電池除外):2026年2月18日或更晚
(c)輕型交通工具電池:2028年8月18日或更晚
(d)帶外存儲的可充電工業(yè)電池:2030年8月18日或更晚
碳足跡等級
(a)電動汽車電池:2026年8月18日或更晚
(b)可再充電工業(yè)電池(僅具有外部存儲的電池除外):2027年8月18日或更晚
(c)輕型交通工具電池:2030年2月18日或更晚
(d)帶外存儲的可充電工業(yè)電池:2032年2月18日或更晚
碳足跡強制性限值
(a)電動汽車電池:2028年2月18日或更晚
(b)可再充電工業(yè)電池(僅具有外部存儲的電池除外):2029年2月18日或更晚
(c)輕型交通工具電池:2031年8月18日或更晚
(d)帶外存儲的可充電工業(yè)電池:2033年8月18日或更晚
2.1提供電池二維碼和數(shù)字護照
自2027年2月18日起,所有電池均須配備二維碼標簽。該二維碼應與背景形成鮮明對比,以便各類二維碼閱讀器能夠輕松識讀。此外,二維碼所提供的信息應完整、實時且準確。
針對不同種類的電池,二維碼應具備以下訪問權限:
(a)對于LMT電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業(yè)電池以及電動汽車電池,應提供電池護照信息;
(b)對于其他類型的電池,應包含一般信息、電池單獨收集標志、超限物質化學符號、符合性聲明、盡職調查報告以及有關廢電池防止和管理的相關信息;
(c)對于SLI電池,應標注活性材料中回收鈷、鉛、鋰或鎳的含量。
3.粘貼CE標志
在電池進入市場或投入使用前,必須將CE標志明顯、清晰且永久地粘貼在電池上。如果由于電池性質無法直接粘貼在電池上,應將其粘貼在電池的包裝或隨附文件上。
4.標簽要求:
標簽要求:
所有電池應清晰可見且不可磨滅地印在或刻在電池上。如果由于電池的性質和尺寸導致無法做到,則應將標簽貼在電池的包裝或隨附文件上。
一般信息
自2026年8月18日或第10段所述執(zhí)行法案生效18個月后開始(以最遲者為準):
電池應附有以下十項一般信息的標簽:
a) 制造商的信息;
b) 電池類別和電池可識別信息;
c) 生產地點(電池生產廠的地理位置);
d) 生產日期(年月);
e) 重量;
f) 容量;
g) 化學成分;
h) 電池中除汞、鎘或鉛以外的有害物質;
i) 可用滅火劑;
j) 電池中重量百分比濃度超過0.1%的關鍵原材料。
可充電便攜式電池、LMT電池和SLI電池需要貼有包含其容量信息的標簽。
不可充電便攜式電池應附有標簽,其中包含在特定應用中使用時的最小平均持續(xù)時間信息,并附有指示 “不可再充電” 的標簽。
電池單獨收集標志
從2025年8月18日起,所有電池應標有電池單獨收集標志。
單獨的收集標志應至少占電池最大一面面積的3%,最大尺寸為5×5cm。如果是圓柱形電池,單獨收集標志應至少覆蓋電池表面積的1.5%,并且最大尺寸為5×5cm。如果電池的尺寸使得單獨的收集符號小于0.47×0.47 cm,則電池不需要標記該標志。但應在包裝上打印一個尺寸至少為1×1cm的單獨收集標志。
超限化學物質符號
根據(jù)規(guī)定,所有鎘含量超過0.002%或鉛含量超過0.004%的電池,應當在單獨收集標志下方印有相關金屬的化學符號,即Cd或Pb。這些化學符號應覆蓋至少四分之一大小的區(qū)域以清晰指示重金屬含量。
自2024年8月18日起,固定電池儲能系統(tǒng)、LMT電池和電動汽車電池的電池管理系統(tǒng)應包含最新的電池健康狀態(tài)和預期壽命參數(shù)數(shù)據(jù)。這些數(shù)據(jù)應被用于確定電池的健康狀況和預期壽命。此外,電池管理系統(tǒng)應具備軟件重置功能。
總結
根據(jù)《歐盟電池法》,首次在歐盟市場銷售電池的經(jīng)濟實體將被視為生產商,并需要承擔擴展的責任。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生產商在電池環(huán)境責任中的角色和責任。
總體影響:
歐易認為,《歐盟電池法》對電池回收、電池回收企業(yè)的技術及環(huán)保標準、回收材料的使用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些規(guī)定不僅對電池的生產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對在歐洲銷售含電池產品的跨境電商設置了更多的合規(guī)步驟并且增加了合規(guī)成本。
新版《歐盟電池法》于8月17日正式生效,規(guī)定自2024年7月起,出口到歐洲的大部分電池需提供碳足跡聲明及標簽。這些電池包括電動汽車電池、輕型交通工具電池和可充電工業(yè)電池。電池出口廠商需要披露從上游礦產、材料到電池生產、回收及再利用各環(huán)節(jié)的碳排放數(shù)據(jù)。此外,歐盟還將對碳排放進行分級,并設定相關閾值,要求電池在2027年7月達到相關碳足跡的限值要求。這一新法規(guī)的實施將有助于推動歐洲電池行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促進歐洲能源結構的轉型。
歐易提煉出一句核心表述:生產者和進口者需負責處理貨物的最終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