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速賣通發(fā)布關于加強出口歐盟商品資質管控公告,公告如下:

商品合規(guī)一直是速賣通關注重點,為了應對當下全球消費者的需求增長,保障商家安全公平的交易環(huán)境、提升消費者體驗以及滿足各國合規(guī)和安全要求,速賣通要求商家發(fā)布的商品符合目的市場的相關法律及規(guī)定。任何銷往歐洲地區(qū)的商品需要嚴格符合歐盟相關的商品合規(guī)及商品安全要求。
平臺擬進一步加強售往歐盟的嬰幼兒玩具、電子電器、小家電、裝飾燈具、醫(yī)療器械、化妝品、珠寶飾品、運動戶外、安全防護等品類的商品管控。商家需確保自己提供的商品符合銷售國當?shù)氐南嚓P法律法規(guī)。
具體類目的合規(guī)要求,平臺將結合各國合規(guī)及法律安全要求,對于不滿足目的國合規(guī)要求的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缺失CE證書,EMC/LVD檢測報告,ROHS檢測報告及商品外包裝標簽圖(包含產品信息、生產企業(yè)信息、歐代責任人信息以及資質Logo及必要警示語)等,速賣通可能對相關商品屏蔽區(qū)域化市場,對于惡意規(guī)避的商品將執(zhí)行下架扣分等處罰。
今天讓我們來了解下個人電動移動設備出口法規(guī)須知。
法規(guī)背景:
個人電動移動設備進入歐盟市場需要符合歐盟相關的機械指令、EMC電磁兼容指令、有害物質或有機污染物的限制、廢棄電子電子產品回收等相關規(guī)定。針對帶有無線功能的個人電動移動設備還需要符合RED無線設備指令。
個人電動移動設備在進入美國市場需要制造商提供國家認可實驗室(NRTL)出具的安全性證明 (UL證書)、美國聯(lián)邦能源署(DOE)針對電池充電器的要求,以及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電池或包裝材料中相關有害物質的限制要求。針對帶有無線功能的個人電動移動設備還需要符合美國聯(lián)邦通信委員會(FCC)的無線電和電線通信產品的安全性。不遵守個人電動移動設備規(guī)范的行為不僅會導致產品無法在美國銷售,還可能導致包括法律訴訟等更加嚴重的法律后果。
管控范圍:
個人電動移動設備指具有或不具有自平衡系統(tǒng)的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電動滑板、電動自行車、輕型電動摩托車或其他個人電動移動設備。該個人電動移動設備一般完全或部分由獨立電源供電并帶有電池充電器。
法規(guī)要求:
1. 歐盟:
對于產品制造廠商來說,實際需執(zhí)行的要求可分為以下四部分:
1.制造商的職責要求:
制造商被認為在確保產品安全方面需發(fā)揮關鍵作用。制造商需要確保其產品是否符合歐盟安全、健康和環(huán)境保護要求。制造商有責任進行合格評估、建立技術文件、發(fā)布歐盟合格聲明以及在產品上貼上 CE 標志。只有這樣,該產品才能在 EEA 市場上交易。
制造商需要完成6步動作來確保符合要求:
a. 識別同產品相關的指令(Directive)和協(xié)調標準(Harmonized standard);
b. 確認對特定產品是否存在特殊要求
c. 確認是否需要歐盟認可的獨立第三方評估單位(Notify Body) (這個可以在指令要求中找到信息)
d. 對產品進行測試驗證,確認產品符合相關的要求;
c. 建立并保存技術文檔(Technical files) (默認保存期為自產品在歐盟上市起至少10年時間);
e. 準備并簽署CE符合性申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在產品上張貼CE標志
2.CE標志的設計要求

需要留意高度要求(通常會默認不小于5mm的高度), 需要等比例縮放。
3.CE符合性申明(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符合性申明需要體現(xiàn)產品信息,相關的指令和協(xié)調標準,并由制造商代表簽署。
4.CE溯源性要求
除了產品特性或符合性標準有關的標識要求之外,出于歐盟市場監(jiān)管的需要,歐盟規(guī)則Regulation (EC) No 765/2008要求制造商/進口商在產品上標注準確的制造商或進口商名稱,注冊商標以及有效的聯(lián)絡地址。當產品的尺寸不足以包含這些信息時,允許在包裝文件或隨機文件上體現(xiàn)。
個人電動移動設備進入歐盟市場需要符合歐盟相關的法規(guī)或指令規(guī)定,具體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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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指令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 電動平衡車、滑板車需符合EN 60335-1, EN14619標準, 四輪滑板需符合EN13613標準 ,電動自行車需要符合EN 15194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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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磁兼容指令EMC Directive (2014/30/EU),參考執(zhí)行標準為EN 61000-6-3,EN 61000-3-2,EN 61000-3-3和EN 610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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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特定有害物質的指令 (2011/65/EU), 電子電氣產品中所有均值材料滿足相關限用物質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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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有關化學品的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的法規(guī) (EC) No.1907/2006,物品中SVHC物質超過0.1%履行告知和通報的義務。物品中涉及到的附錄XVII相關物質不超過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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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guī) (EU) No.2019/1021,產品滿足法規(guī)附錄XVII的要求,相關物質不可以超過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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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電子電氣產品相關管控要求(2012/19/EU),產品滿足法規(guī)相關廢棄物回收標識的要求。產品爭取滿足相關回收率和循環(huán)使用率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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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池指令(2006/66/EC),電池產品滿足相關限制物質的限制要求。滿足相關標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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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包裝指令(94/62/EC),包裝材料滿足:鉛、鎘、汞、六價鉻四項化合物之和小于100mg/kg
針對帶有無線通訊或傳輸功能的個人電動移動設備還需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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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設備指令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 (2014/53/EU)(針對帶有無線功能的產品),按照ETSI EN 301 511,EN 301908-1/-2/-13, ETSI EN 301489-7/-24和EN 62311等標準執(zhí)行
2. 美國:
個人電動移動設備進入美國市場需要具備NRTL實驗室出具的UL證書,產品需符合相關的美國聯(lián)邦法規(guī)要求,具體標準如下:
鋰電系統(tǒng)安全性證明√ 除電動自行車外,個人電動移動裝置需要符合UL2272的標準要求;
√ 電動自行車需符合UL2849的標準要求;
√ 該證明必須由國家認可實驗室(NRTL)出具.
FCC(美國聯(lián)邦通信委員會)授權
√ FCC Part 15B,認證模式為FCC SDoC(不帶無線功能的產品);
√ FCC Part 22, 24, 27, 90等和FCC Part 2.1091,認證模式為FCC ID(帶無線功能的產品)
針對帶有電池和充電器的產品,需要符合DOE(美國聯(lián)邦能源署)聯(lián)邦法規(guī)10 CFR 430.32(z)-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 Energy Conservation Standard for Battery chargers的要求和US Law 104-142 (HR2024)(美國電池指令)電池中的汞元素限值要求。
此外,針對產品的包裝,需要滿足US TPCH(美國包裝法案)中:鉛、鎘、汞、六價鉻四項化合物之和小于100mg/kg的要求。企業(yè)若使用了化學品清單中的物質,根據US CP 65(美國加州65法案)要求,需要通過警示語的形式告知消費者危害信息,以幫助其在了解足夠的信息后,合理消費。


